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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立敏律师

=网站公告=

 北京市亦非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亦非律师事务所是由法学硕士并执业多年、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组成,设有知名法学教授和具有多年审判经验的退休高级法官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

=亦非动态=

亦非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为民众权利的建设、完善和保护作出了巨大贡献!亦非律师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发现,房地产纠纷在目前呈高增长趋势,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可以说存在一种“斗争”式的博弈现象,因此使“维权”这个词,变成了当前房地产方面最红的名词。

那么,是什么使业主们一个个从“良民”变成了“战士”……

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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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益诉讼:制度替代口号
法制早报  2006-08-10 10:57:00.0  周 斌 
 
  
  一次会议--争论不休

  7 月 31 日 ,北京的义派律师事务所开了一个会,会议的发起人就是李刚。他起诉全国牙防组的案子最近遭遇了严重的挫折。参加会议的,几乎都是业界的知名专家。而对于此次发起诉牙防组案的研讨会,李刚称之为“穷途末路”。

  半个多月前,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刚诉乐天 ( 中国 ) 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当庭裁定驳回了李刚对卫生部的起诉。

  法院认为,李刚主张的全国牙防组违法认证、卫生部对此未尽管理义务等,均属行政管理范畴,本案作为民事纠纷在此不予审处。

   此相对应的是,去年 9 月 16 日,李刚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至今未果。

  原本在出席名单中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并没有到场。这多少让与会的专家和媒体记者有些遗憾。

  不过,被誉为新中国律师第一人的张思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等专家的到来,给会议增色不少。

  “今天我来只有一个目的:支持。别的一概没有。”张思之发表了简短的开场白。

  李刚的诉牙防组案困难重重,有些是早有所料的,有些是未曾预见的。今后怎么走,如何走?李刚和他的伙伴们心里有打算,但他们需要更多的意见。

  “侧重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专家们各有说法,我们自己也有一套方案。”李刚在会议后对《法制早报》记者说,会议主要是全方位地听听专家们的意见。

  而像张思之这样经验丰富的老前辈,传授经验和鼓励,能够激励李刚他们有信心坚持下去,走得更远。

  自称对案件资料一个字都看不清楚的张思之,把两个多小时都用在了倾听上。显然,他专注的神情表示他对这类案子很感兴趣。

  对于此类败多胜少的案件,自诩为“从来没打赢过官司”的张思之,又岂会不为之心动。

  “大家聚到了一快,都是挺会整事的人。”张思之笑称。但他同时严肃指出:“对于这个案子而言,再研究侧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研究执行权的问题,已经晚了。”

  张表态说,今后他会全力以赴。他说:“这就是公益诉讼!这点毋庸质疑。我们就是有这个气派,输了可以再来。”

  而对于李刚们这群时刻关注中国公益诉讼的法律人来说,当前诉牙防组的案件固然重要,迫在眉睫。但这类案件之前不止这一个(类似案件还有诉天津市政工程局收取“进津费”、诉上海市政工程局对外埠车辆收取“进沪费”等),目前还没有结束,之后也可能再次发生。

  如何减少公益诉讼的周折,如何在将来的诉讼中运筹帷幄?

  “这是一个典型的民事案件。”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称,作为民事争议的主体,国家机关(卫生部)可以成为被告。他认为,诉牙防组案涉及行政争议是个错误的观点,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混为一谈更不可取。他解释说:“造成一些似是而非的后果,是因为法院使用了障碍法。”

  李轩甚至直言不讳地说,会议组织者说提出的“行政机关的民事责任”本身是个值得商榷话题。他更偏向于把讨论的重点放在“卫生部是否为被告以及法院处理程序上是否违反了民事诉讼法。”

  杨立新认为,这类带有公益性质的案件败诉多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公益诉讼的程序,法院又不敢判。”但他也指出,李刚的诉讼本身也存在缺点:即诉讼请求不明确。

  他进一步解释说:诉牙防组案中的双倍赔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的规定,此规定不是一个侵权问题,是合同问题。“而此案件是比较典型的侵权案件,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很全面地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问题。”

  “不以成败论英雄。”杨立新对带有公益性质的案件点评时说:“中国的法制不完备,需要开创性的探索行为。虽然李刚诉牙防组并非完全以公益的名义起诉,但诉讼的效果会非常好。推动了法制进程,非常有意义,是一种进步。”

  “这个官司一定要打下去。”张思之赞同杨立新的观点:“咱们应该考虑的是:一方面,咱们是为了公益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对强势的利益能制约多少。”

  两个原告--屡战屡败

  “山穷水尽、穷途末路、屡战屡败。”李刚形容他目前的处境。

  当然,从“进津费”案到“进沪费”案;从诉卫生部到向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建议审查《气象法》中的个别条文,李刚也一直以一个屡败屡战的形象出现。

  从 2002 年读博士的时候,李刚开始关注公益诉讼,做的博士论文和课题也都与公益诉讼相关。

  李刚笑言:“当时对公益诉讼观念没有深刻的了解,现在也没有完全弄清楚,一直在探索的过程中。”

  在中国,公益诉讼还是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对如何定义公益诉讼都有很大的争议,任何一点点进步都可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很多专家认为李刚起诉的案件,只是带有公益性质,而并非真正的公益诉讼。

  李刚表示同意这样的观点:“确切来讲,我们的诉讼,确实是私益诉讼的形式。”但他也同时强调:“客观地说,我们的诉讼也确实间接达到了公益的效果。”

  能够看到的便是,从起诉牙防组后,类似的标志逐渐从牙膏上消失。这也被李刚称为“成果”之一。

  李刚说,在中国目前没有相关公益制度,一个诉讼不可能直接包括公共利益,但如果通过现有的诉讼间接促进了公益权利的保护,限制了公权力的滥用和垄断行为对消费者的侵害,把此类诉讼称为公益诉讼也未尝不可。

  正是有着这种通过私益诉讼能够达到公益诉讼效果的信念。从去年 7 月份开始,李刚接连打起了此类官司。

  “公共利益受影响的领域不同。”这是李刚“屡战”的原因。一年的奔波让他深切体会到:最大的困难实际上来自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的消极和保守。”李刚对《法制早报》记者说:“一方面,因为没有相关法律可依,造成司法机关保守,法律要慎重对待社会变化,对待新事物的发展,这无可厚非;但另一面,对法律明确有所规定的,司法机关也消极对待,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法院不愿意把行政机关列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尤其不愿意把中央级的行政机关列为民事诉讼的被告,这都是司法操作中的惯性。因为民事诉讼往往产生赔偿等责任,这些责任可能被法院认为会对国家机关的运行产生不好的影响。”

  但他也表示理解法院:“法院也处于两难境地,这是一个阶段,这需要一个过程。”

  不管多难,李刚依然要继续走下去。与他并肩作战的专家、律师,从以前的 4 人,发展到了现在的百人以上。这也是李刚所期待的:让更多的法律人关注、研究这一领域。

  走这一条路确实很难。很多专家甚至认为:法院立案就是胜利;也有人认为: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就是成功;与会学者也称:李刚是个人物,诉牙防组案后取消了相关标志,这是一大战果。

  但这一切并不能让李刚满意。他把别人对他的溢美之词仅仅看成是关怀和鼓励。

  “作为一个法律人,司法的肯定和认可才能算我的成功。”即便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在没有公益诉讼制度的情况下,李刚依旧固执地寄予这种希望:“对于之前的一点点进展,我没敢沾沾自喜,也没有感到太多欣慰,对于一个律师来说,我期待的是司法肯定:胜诉。”

  与李刚有相似经历的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金荣,他的诉火车票强制险一案,也曾引起业内和公众的强烈反应。

  和李刚“身负多起案件”相比,黄金荣称自己要轻松得多。

  “一审已经败了,二审想赢有难度。抱有一线希望,但并不乐观。”黄金荣告诉《法制早报》记者。

  因为身份不同,作为学者的他,并没有太过注重成败的问题:“在我们看来,公益诉讼是这样子的,能胜诉更好,如果不能胜诉,我要把这个问题给提出来,至少让公众知道。我们的目的是多元的,并不单单是胜诉。”

  黄金荣说的“多元”,其中之一就有:他正好以此案做研究。“没有什么劳心费神的,不浪费工夫,我是做这方面研究的,这案件是我研究的一部分。”

  而至于研究成果,黄金荣称他目前正着手办与公益诉讼相关的杂志,也撰写了相关的学术论文。

  “我国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还刚刚起步。”黄金荣表示:“不管是公众还是立法部门,当面对政府部门、垄断行业的不合理现象时,各方面的顾虑多一些。将来会逐步得到改善。”

  三部法律??立法难题

  “法”之所以用引号,是其中有一部“诉讼法”还不能称之为“法”,甚至不能称之为“草案”。

  这就是郑州两市民刘明和郭力,花了 4 年时间,苦心钻研出的一部 1.6 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诉讼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记者在采访草案起草者之一,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时,“一不小心”当了回“同谋”。当记者问到草案中的法院管辖、审理问题时,刘明赶紧说:“看来草案中还得加上一条‘一事不再审'原则。”

  这部民间法律草案在今年 7 月初横空出世,有人称之为一大创举,也有人戏称为自娱自乐。

  一年之前,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的北京律师研讨会上,《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课题组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透露:我国有望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

  建议稿显示:增设“公益诉讼”制度,将原有支持起诉制度改造为公益诉讼制度,以切实保护受害人数众多的消费者等公共利益。因为现行法律缺乏对公共利益的民事司法保护制度。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消费者欲通过诉讼维权,首先要承受“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困境,背负相关损害鉴定的难题,这对于势单力薄的公民个人而言是很难的。

  此后事隔 3 个多月,在中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研讨会上,《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亮相,其中也首次提出了设定公益诉讼类型。内容涉及赋予检察机关起诉权,比如规定在检察机关不起诉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行提起诉讼。

  两大诉讼法中都可能制定与公益诉讼相关的章节或条文,这对时刻关注中国公益诉讼的人来说很是鼓舞。

  在采访中,多位学者也表示,在现有的诉讼法中制定公益诉讼的章节或条文,更为实际,操作性更强,立法成本较低。

  而对于郑州市民拟订的草案,欲联合 30 名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但多位学者都认为目前我国出台《公益诉讼法》的可行性很小。

  “短期内,是不大可能。”刘明在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也承认这一点。但他始终认为,《公益诉讼法》出台在将来会得以实现。

  “我们的草案只是一个建议,宪法赋予公民提建议的权利,只是我们把建议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了。”刘明这样回答那些质疑“公民无权拟订法律草案”的声音。

  刘明的草案,实际上也是想传递一种声音:尽快制定公益诉讼制度。

  “如果出台《公益诉讼法》,要对现有的法律做更大的变动,目前来说是不大可能的,但我希望,能把我们草案中的精神结合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这是我们的主要目的。”

  刘明认为,自己起草的草案中应该有很多可以借鉴的地方,例如: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扩大、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运用、人民陪审团的设立。

  当然,在联合人大代表的同时,草案也在不断的完善中。

  针对他人“造成滥诉”的质疑,刘明还在草案中规定了诸如“原告不能从诉讼中达到任何利益”、“是否属于公益诉讼由人民陪审团决定”等规定。

  “不管如何,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个制度就是好制度。” 刘明总结说。

  记者随后采访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工作人员。该人士解释法律草案拟订的过程是: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对于其中急需要解决的,人大要求人大法工委或国务院相关部委来拟订草案。

  相对于民间拟订的“草案”,之前他个人没有遇到过,与人大法工委拟订的草案差距很大,不属于同一阶段。“对此不便发表评论。”
 
 

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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