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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邵海军犯妨害公务罪一案 |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海军,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小学文化,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水阁街道水阁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04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字(2004)第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海军犯妨害公务罪,于200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邵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2月4日19时30分许,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水阁派出所接到水阁村有赌博活动的举报后,派民警朱建峰、纪录伟、周雅军、朱青等人前往该村。当民警关上房门,要求参赌人员留在原地接受盘查时,参赌人员洪锡明强行离开,被民警制止,洪锡明因此叫喊“民警打人”。酒后路过此地的被告人邵海军明知民警在执行公务,仍强行用脚踢开房门,威胁民警,并用“骨牌”扔、砸民警,致使纪录伟、朱建峰受轻微伤,参赌人员逃脱。被告人邵海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邵海军的户籍证明及供述,证人朱军伟、林雅琴、王友兴、黄美林、洪锡明、朱建峰、纪录伟、周雅军、朱青的证言,调解协议及领条,人体损伤检验证明书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海军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海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海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2月5日起至2004年5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来源: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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