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10-51667025

 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首  页 | 亦非简介 | 亦非动态 | 案例评析 | 案例精选 | 法规汇编 | 文书范本 | 业务范围 | 亦非律师 | 联系我们

=首席律师=

何立敏律师

=网站公告=

 北京市亦非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亦非律师事务所是由法学硕士并执业多年、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组成,设有知名法学教授和具有多年审判经验的退休高级法官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

=亦非动态=

亦非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为民众权利的建设、完善和保护作出了巨大贡献!亦非律师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发现,房地产纠纷在目前呈高增长趋势,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可以说存在一种“斗争”式的博弈现象,因此使“维权”这个词,变成了当前房地产方面最红的名词。

那么,是什么使业主们一个个从“良民”变成了“战士”……

更多内容……

=本所地图=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彭艳明与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沂南县城芙蓉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黄淑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艳明,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饶县广饶镇何张村。

  上诉人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2)广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利先、崔纪元、被上诉人彭艳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朝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4月原告彭艳明与被告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买卖杨木顶柱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供被告杨木顶柱,每根价格8.5元。协议达成后,至2002年5月21日,原告供给被告杨木顶柱1467根,总计款12469元,被告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垦利县高盖镇鹭营花园建筑工地负责人李延峰收货后为原告出具了欠款条。被告称李延峰是在被告工地干临时工,其行为是个人行为,原告虽然将货物送到我公司工地,大约过了3天,公司发现后就叫李延峰拉走了的主张无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买卖杨木顶柱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按约将杨木顶柱供给被告,被告收货后不按约定支付货款,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所称收货后写欠条李延峰是在被告工地干临时工其行为与被告无关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彭艳明杨木顶柱款1246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508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李延峰只是上诉人的临时工,其行为系个人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为职务行为系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艳明之间签订的买卖杨木顶柱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所欠被上诉人的货款应予支付。上诉人主张李延峰只是其临时工,他收货后出具欠条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8元,由上诉人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东营中院网 

 

                      

 友情链接:

  中国律师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法院网   中法网   民商法律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刑事辩护网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1016B  电话:010-51667025

北京市亦非律师事务所保留本网站的版权,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本网站的任何资料。